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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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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得否將本署公告揮發性有機物活性碳控制效率(每公斤活性碳置換0.2公斤揮發性有機物),作為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防制設備控制效率依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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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10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得否將本署公告揮發性有機物活性 碳控制效率(每公斤活性碳置換 0.2 公斤揮發性有機物),作為固定污 染源設置許可證防制設備控制效率依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 連同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 污染防制計畫供審查,其內容應包括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 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等資料,合格後核發設置許可證,始得 進行設備安裝或廠房建造,並應依許可內容設置。 二、又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壹、三、控制效率規定,防制設施為固定床式吸附塔者 ,其控制效率應採舉證方式計算其處理量,並檢附更換頻率之說明且 保留購置活性碳碳證明、活性碳購買憑證及後續處理相關佐證資料、 汰換之活性碳處理或處置方式說明,及應記錄之操作條件等資料,其 每季活性碳更換量得以每公斤活性碳置換 0.2 公斤 VOCs 計算其處 理量。 三、倘該公司採用活性碳作為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其檢具申請設置許可證 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可依前項規定舉證說明及紀錄項目,作為研提 防制設備控制效率之推估依據,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 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後連同相關規定文件送貴局審查,經認可後納入 設置許可內容規範。 四、另有關該公司對得否出具活性碳碘值作為活性碳之吸附處理效率疑義 乙節,因活性碳吸附能力主要與其比表面積有關,比表面積越大,吸 附能力越高。惟碘值與比表面積並無直線關係,且因活性碳吸附能力 會隨著活性碳材料、製作品質、孔徑體積分布不同而改變,所提碘值 並不足以作為活性碳吸附能力判定依據。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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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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