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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刪除營建業主身份證字號欄位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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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44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刪除營建業主身份證字號欄 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2 項授權本署訂定發布之空氣污染防 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業主, 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 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工程所 在地之縣市政府申繳費用,業已明定營建工程業主空氣污染防制費申 繳事宜,合先敘明。 二、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關於該費用之相關申報表單詳 細內容,均係由各縣市自行依上述規定並考量實際收費管制需要自行 設計訂定之。函提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之營建業主身 分證字號欄位是否可刪除乙節,請視貴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 報實際作業需求,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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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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