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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研發部門之煉焦實驗爐,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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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104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研發部門之煉焦實驗爐,是否屬本 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疑義乙案,請查照 。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鋼鐵 冶煉業煉焦程序,公告條件為以煤為原料,從事焦碳之煉製,主要生 產設備為煉焦爐者。係針對公私場所從事焦炭煉製生產過程中產生之 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研發部門,使用煉焦實驗爐進行不 同配煤條件之煉焦炭品質(強度)研究,作為原料採購及使用之參考 ,倘其「煉焦實驗爐」僅從事煉焦炭各項品質(強度)試驗,而非作 為煉焦工場或實驗工場之生產設備以生產焦炭供其他製程或產品用途 者,則非屬前述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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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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