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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結果作為處分依據,遭訴願撤銷原處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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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092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局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測結果作為處分依據,遭訴願撤銷原 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 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環 保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稽查檢測工作,需為具有環境檢驗所認可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始能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稽查檢測工作, 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始能作為稽 查處分依據。 二、有關目前尚未有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本署認可具有執行加油站氣漏 及氣油比檢測資格乙節,建議貴局可先指派同仁訓練具有加油站油氣 回收功能檢測能力通過後,自行稽查檢測並以貴局名義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結果自可作為稽查處分依據;俟檢驗測定機構取得本署認可執 行加油站氣漏及氣油比檢測資格後,再委託其執行檢測為宜。 三、為避免貴局委託未具本署認可執行加油站氣漏及氣油比檢測資格之檢 測機構,執行加油站氣漏或氣油比檢測結果作為管制依據之處分遭訴 願撤銷,建請貴局先行撤銷現有類似案件之處分,將檢測結果作為加 強稽查管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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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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