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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台灣自來水公司○○營運所○○淨水場,因包商作業疏失造成氯氣外洩之空氣污染情事,其告發處分對象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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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036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台灣○○○公司○○營運所○○淨水場,因包商作業疏失造成氯氣外 洩之空氣污染情事,其告發處分對象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 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 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違反前述規定係屬行為罰, 其告發對象應為污染行為人,倘污染行為係由承攬業務公司所屬人員 所執行,因承攬業務公司對人員教育訓練及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負有管 理之責,其污染行為人應認定為承攬業務公司,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轄台灣○○○公司○○營運所○○淨水場之承包商○○化學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填充藥劑作業時,因所屬之司機作業疏失,將聚氯化 鋁(PAC )加入次氯酸鈉儲槽中,造成氯氣毒性污染物逸散至周界空 氣中,致產生有毒氣體及造成人員身體不適送醫,違反前揭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規定,倘本案 因該場之承包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人員訓練及妥善作好污染 防制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為實際污染行為人,則處分對象應為包商○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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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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