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是否屬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定污染源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086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是否屬 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中小型焚化 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 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 燃料種類,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 定。」,本項規定係規範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同標準第 10 條規 定進行定期檢測。 二、倘貴轄○○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之蒸汽鍋爐,使用木材為燃料,經貴 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屬一般或事業廢棄物者,則應依貴 局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且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中小型焚化爐戴 奧辛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其定期檢測頻率亦應依中小型焚化爐戴 奧辛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每 2 年定期檢測 1 次為原則。倘非屬 上述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 之戴奧辛濃度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