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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羽毛粉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2批或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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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069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羽毛粉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8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食品 製造/處理程序,係指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從事包含飼料或飼料 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且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 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僅從事加工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管制重點主要針對飼料製造之粉碎、配料、混合、篩選及包裝作業 ,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臭味,加以管制。 二、復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 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 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本項 公告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 作,避免排放臭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物等 空氣污染物。其中所稱蒸製,係指加熱蒸煮或利用蒸氣加熱,使物質 因熱致改變其物理或化學特性,再經其他加工程序(如破碎、乾燥等 ),而製成另一類物質之方式,本署業於 97 年 4 月 16 日以環署 空字第 0970022546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貴轄某公司以廢羽毛為原料,經洗滌、烘乾、乾淨羽毛、蒸煮( 熱處理)、磨粉等程序,製成羽毛粉,倘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則屬公 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 況,本於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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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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