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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並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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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900037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並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是否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 物應符合標準。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 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 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其他財物。 以及依同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 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 、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 有關資料。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規定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依同 法第 69 條規定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 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 不重新進行檢測。 三、因排放管道主要係藉由管道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導引至大氣排放,以 確實利用大氣擴散及涵容自淨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之設施,倘貴 轄公私場所於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使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方式 ,應確認其設置開孔之必要性並經貴局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孔,否則其 應妥善作好密封工作,避免發生空氣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行為,倘經 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又倘於環保機關執 行排管道空氣污染物稽查採樣作業時,該排放口未做好密封,致吸入 空氣稀釋空氣污染物,則視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環保機關檢查或鑑定 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9 條規定處分,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四、另倘其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增開孔,與許可證記載操作 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 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經審查通過,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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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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