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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築施工或拆除工程,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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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129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築施 工或拆除工程,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 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 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依「營 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 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工程污染特性相同者予 以歸類,包括建築(房屋)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 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等六大工程類別,向營建業主徵 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又依同費率建築(房屋)工程類別之鋼筋混凝土構造(RC)備註欄: 「磚造、加強磚造、木造及其他一般房屋之費率比照之」;鋼骨構造 備註欄:「鋼鐵、鋼架、鋼骨鋼筋加強混凝土構造(SRC )之費率比 照之」;拆除備註欄:「一、不分房屋型態,均以同一費率核計。二 、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工程不予徵收。」。 三、有關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 築施工或拆除工程(非屬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工程),倘涉 及砂石土方作業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或排放情形,屬規定應繳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管制對象,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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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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