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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彰化廠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6、M17及M22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故障,已依法報備,能否以其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所傳輸之紀錄作為處分依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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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081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彰化廠鍋爐汽電共生程序 M16、M17 及 M22 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故障,已依法報備,能否以其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所傳輸之紀錄作為處分依據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監測設施依附錄 9 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應 作成紀錄,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應保存 30 日備查。 同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 4 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發生之日起 2 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 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修護期間之監測數據,應依 附錄 12 至附錄 14 之格式,每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上述係有關 監測數據之紀錄、保存;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故障報備,以及故障期 間之監測數據申報方式相關規定。又同辦法附錄九、(五)係有關監 測設施監測數據之無效數據認定方式,法有明定。 二、本案依該公司來函所述,其彰化廠鍋爐汽電共生程序 M16、M17 及 M22 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於 98 年 9 月 1 日 0 時至 10 時因轉 檔程式故障,已於當日依前揭辦第 21 條規定,向貴局報備,其連線 設施異常期間顯示之紀錄,應屬無效數據乙節,依該公司來函檢附之 附件 1 及附件 2,有關儀器設備廠商及軟體廠商說明本案監測數據 異常之原因並不相同(一為更新防毒軟體;一為跨年跨月測試),且 未說明轉檔程式更新之日期及時間、發生數據異常後進行程式修復之 起迄時間。倘經查確係更新電腦轉檔程式所致,應請其提供 98 年 9 月 1 日 0 時至 10 時間之原始數據及校正數據資料,以資佐證。 至於連線設施異常期間之監測數據是否有效,應依前揭辦法附錄 9、 (5 )規定予以認定。 三、另本案該公司來函說明二、2 所述,3 部機組同時發生監測數據異常 情形,且監測數據有大幅度變化乙節,查其來函附件 4 僅檢附 2 部機組之監測數據,且該 2 部機組之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之項目 僅為氮氧化物,其餘如不透光率及二氧化硫等項目,似未因轉檔程式 之更新而有異常情形。 四、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認定,作為依法處分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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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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