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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砂石業回收瀝青混凝土等廢料進行破碎、篩選等程序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適用對象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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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079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砂石業回收瀝青混凝土等廢料進行破碎、篩選等程序是否適用「固定 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適用對象 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及附表一規定,適用本辦法管制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包括砂石採 集處理業及其他具有砂石採集或處理程序等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 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 性粒狀污染物質之公私場所,不分砂石採集、處理業或其他具有砂石 採集或處理程序等行業,皆應採行或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之設施 。 二、倘貴轄砂石業者從事道路刨除廢瀝青料、拆除建築廢混凝土塊運回廠 區內進行破碎、篩選等作業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自屬適用前揭 辦法管制之砂、石處理程序,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 物逸散設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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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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