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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會來函建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改以污染源所在位置之區域別為適用標準之依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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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1012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會來函建議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周 界排放標準改以污染源所在位置之區域別為適用標準之依據乙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規定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濃度 標準,依其區位為工業區及農業區,與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訂 有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並於備註欄明訂其區位係以採樣位置所屬區 域別作為適用標準之依據。本項規定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 異味污染物污染防制措施,將異味污染物排放處理至符合採樣位置所 屬區域適用之標準,而一般採樣位置,在稽查實務係依陳情人所指定 之地點執行採樣,以確保民眾得不受異味之影響。 二、另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放標 準認定係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適用之標準為依據乙節,由國際間異 味污染物周界標準資料顯示,澳洲訂定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係依 據污染受體(陳情人)所在位置訂定,並依污染受體聚落之規模大小 決定標準嚴格程度;美國以民眾無投訴為目標,事業單位經民眾陳情 ,需改善至無投訴,故各國排放標準訂定宗旨皆為保障民眾不受異味 之影響。爰此,本署考量污染受體之影響與感受,以陳情人指定採樣 地點所在位置作為適用標準,而不用污染來源所在位置作為適用標準 ,以確保民眾生活品質。 三、有關貴會建議,本署將納入後續法規修正之參考,惟民眾對於生活品 質之要求日益提高,仍請貴會轉知會員加強異味污染物污染防制工作 ,如有困難請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輔導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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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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