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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請同意以管道檢測結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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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76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請同意以管道檢測結果申 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 5 點規定,固定污染源製程中產生 之揮發性有機物係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者,得以管道檢測結果計算 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前揭規定中,完全收集之操作條件係製 程應於圍封空間內,採密閉負壓操作,其污染排放區域及人員或物料 進出口處,應設有壓力監測儀表,且應有用電量、壓力差、風速等紀 錄。 二、本案貴局 98 年 8 月 20 日嘉環空字第 0980017710 號函復該廠說 明,貴局於 98 年 6 月 30 日邀請專家學者辦理輔導改善時,發現 該廠 M01 合成乳膠製造程序屬批次反應製程,於不同成品間須有清 洗與開孔作業,現場仍有逸散情形。 三、另依貴局 98 年 9 月 9 日嘉環空字第 0980018512 號函復該廠說 明,其產品為水性壓克力乳膠,由所提供之 MSDS 成分百分比,指出 聚合物成分為 52~54%,產品中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已逾重量百分比 10 以上,為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另依該廠來函本署之說明,該廠檢 測批次更換產品時所實施之開孔及清洗作業時,反應器內所殘存之揮 發性有機物質僅為 5.2ppm 。 四、綜上說明,依前揭規定認定該廠之 M01 合成乳膠製造程序應非屬完 全密閉負壓操作,應依公告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倘該廠檢視該製程實際排放狀況與公告係數有所差異,依「固定污染 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提出自廠係 數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得依經認可之自廠係數建置結果計算並申報 VOCs 空污費。 五、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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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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