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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有關金屬表面處理工業部分,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等作業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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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05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8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 83.05.25 環署空第一二九七五號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有關金屬表面處理工業部分 ,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 (噴砂) 處理、表面研磨等作業者皆屬 之。並非僅侷限於烤漆防銹磨平表面噴砂作業乙項。從事之精密成型 研磨作業,雖係在冷氣空調下進行,惟其製程內容仍屬前述公告指定 應申請許可之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許可。 二 又如係在 83.05.25 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 定污染源之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且經查證屬實之 公司,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已設立污染源之規定,不必申 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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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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