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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合併同集團之工廠,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換發、異動或變更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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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56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合併同集團之工廠,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之換發、異動或變更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 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另依固定污染源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變更係指固定污 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 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增加量達許可證 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 20 以上,或空氣污染物排放增加量達一 定數量者。符合前述變更之條件者,應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惟倘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且未 涉及變更者,則應依同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即 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又依同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 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 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三、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合併同集團之工廠(○○股份有限 公司○○廠),倘該被合併之工廠已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實 際廠址並無改變,亦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辦法所稱變更 或異動,僅涉及許可證記載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 本額」等基本資料異動,則應依前揭規定,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 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 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操作許可證。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依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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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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