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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廢輪胎破碎處理,是否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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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56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廢輪胎破碎處理,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公告條件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 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 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 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 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係針對 前揭製程中可能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前揭規定中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係指將可燃性廢棄 物經由破碎、分選、乾燥、混合添加劑及成型等過程製造成燃料,倘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橡膠輪胎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 理,具有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則適用本署公告第八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本案該公司所 提資料不足,仍需依製程實際狀況據以判定。 三、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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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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