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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塑膠製品製造程序,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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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73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塑膠製品製造程序,適用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係數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包括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監測資料、檢測結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
物排放係數為 2.368 公斤(每公噸原料使用量);PVC 皮製造程序
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045 公斤(每平方公尺產品生產量)
。
三、鑑於前揭公告排放係數為一行業別均化結果,公私場所實際排放狀況
與公告係數稍有落差,乃公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以利業者可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
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據以計算廠內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公
私場所依該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者,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可
依核定之自廠係數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製程倘係以 PVC 粉、可塑劑(鄰苯二
甲酸二異壬酯(DINP))為原料,經攪拌、烘乾、發泡、揉紋、壓花
及表面處理等程序,從事 PVC 皮之生產者,則應適用前揭 PVC 皮
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公告排放係數 0.045 公斤/每平方公尺產
品生產量,作為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計算基礎;至於該公司所提「
因本公司製造程序 Casting 採包圍式操作,且各排放先經冷凝交換
器後再排放,其污染甚少…」乙節,係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防制效
率之計算,與其是否屬 PVC 皮製造程序之認定無關。
五、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製程排放有高估之虞
,則其得依前揭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
係數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申報揮發性
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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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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