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後之翌日起算90日期間,共複查6次結果,皆未完成改善,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所稱情節重大情形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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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25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後之翌日起算 90 日期
間,共複查 6 次結果,皆未完成改善,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
所稱情節重大情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規定,按日
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一)未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
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改善
或申報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
停業、歇業或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不在
此限。(二)於期限屆滿前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
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於期限屆滿
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算。
二、又依據同準則第 4 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補正、改善或
申報,並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
達日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及同準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仍未完成
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主要在規範主
管機關確實善盡督導已違反規定污染源儘速完成改善之責,且避免類
似情事發生,對公私場所未依改善期限完成改善者執行按日連續處分
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分,促使已違反規定污染源
儘速完成改善,達以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執行,督促履行改善義務之
目的。
三、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經處分按日連
續處罰逾 90 日者,屬情節重大情形之一。倘貴轄公私場所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90 日,共複查 6 次
,皆未完成改善,其按日連續處罰日數,扣除公私場所檢齊補正、改
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暫停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後,
依公私場所實際未完成改善日數累計達 90 日者,屬符合上述情節重
大之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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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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