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三層廠房拆除工程相關管制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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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46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三層廠房拆除工程相關管制疑義乙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 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 工程。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 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 或負責人。本辦法管制對象為營建業主,若違反本辦法規定則處分營 建業主。倘○○股份有限公司係本案拆除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則屬 前揭規定之營建業主,其自屬適用本辦法管制對象。 二、另有關營建廢棄物相關疑義乙節,依行政院 86 年 12 月 31 日台 8 6 內字第 52109 號函示及內政部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俗稱廢棄土)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 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 ,屬有用資源,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至於因施工所產生 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廢塑膠、廢木材……等廢棄物,及混雜營建剩 餘土石方未予分類者,於管理上皆歸屬營建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棄物 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先予說明。 三、本案如屬營造業或建築拆除業者拆除後產生之廢棄物,則屬事業廢棄 物,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39 條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 若非屬營建業或建築拆除業者拆除產生且認定為一般廢棄物者,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由建築物原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清除。故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理,違反行為義務者,應以實際 行為人優先負清除責任,即稱之「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四、查○○營造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三層廠房拆除工程(O17A2835 )係屬本署 96 年 8 月 21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應將工程產 出之營建混合物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送審,及依本署 9 6 年 2 月 27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 率」規定,上網申報所有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 遞送三聯單)。 五、另該工程完工後如欲辦理解除列管,應先清理尚未清理完竣之事業廢 棄物,並上網申報每批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俟清理完竣後方可向貴 局申請解除列管。本案請貴局先確認拆除者為誰,再依前述及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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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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