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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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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41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 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 納。未依規定申報,且經查獲已施工者,應依同條第 3 項第 1 款 至第 4 款規定,計算並認定其工期起算日。未依前揭辦法於期限內 繳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處分,法有明定。 二、依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一規定, 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其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如附表,以及 其附表備註規定,區域開發工程面積達 5 公頃以上(含),且作業 包括同時施工之填土、整地、污水、排水、自來水、道路、路燈、景 觀綠化、配水池、電力電信、瓦斯管線等部分或全部,以及必要建築 與道路工程者,為規定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管制對象。 三、該土地所有人進行填土整地工程,倘其開發面積達上述規定規模,且 包含上述作業或工程者,則屬規定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對象 ,該土地所有人應於開工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限繳費。倘未 於開工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經貴局查獲其已施工者,應依前揭辦 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計算,並認定其工期起算日,再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就其違反事實,處以滯納金、罰鍰及利息等處 分。請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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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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