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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使用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記之燃料使用內容異動,需試燒檢測空氣污染物排放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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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912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使用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 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記之燃料使用內容異動,需試燒檢測空氣污 染物排放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 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 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 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符合前述變更之條件者,應依規定 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若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 可證記載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者,則應依同辦法第 23 條規 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又查同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 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 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三、查○○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濟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得收受相 關廢棄物再利用製作為原料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其生產之固態衍 生燃料非屬廢棄物,為一般燃料,本署業以 95 年 11 月 21 日環署 空字第 0950092870 號函解釋在案。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該公 司生產之固態衍生燃料,致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 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者,得依前述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 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若經檢具相關證明資料,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自無需進行試燒重新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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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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