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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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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21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 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如固定 污染源未取得工廠設立許可,符合上述情事且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均得視 為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無需申請設置許可,惟其仍應依規定期限內申領 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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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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