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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之污泥乾燥調配製程,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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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49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之污泥乾燥調配製程,是 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 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 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 達 400 噸/月以上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針對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 味等進行規範,其中所稱「熱處理」,包含以加熱方式產生熱能之處 理方式。 二、本案○○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從事污泥乾燥之廢棄物再利用製 程,倘其以旋轉窯加熱產生熱能乾燥污泥,為熱處理之範疇,屬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設置、 變更及操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始得 為之。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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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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