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鋁製品熱處理,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14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鋁製品熱處理,是否屬公告應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非鐵金屬熔煉、冶煉或鑄造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 非鐵金屬錠、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熔煉、冶煉或鑄造者。管制 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利用高溫將非鐵金屬材料融化成液態,從事 熔煉、冶煉或鑄造程序排放金屬燻煙、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 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應妥善作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保護民眾生活 環境品質。 二、另依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中,規定同 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 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 對各行業製程排放之空氣污染物達一定排放量者,予以管制。 三、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軋鋼業 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行業之金屬軋造程序,係指以高溫(500℃ )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形之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 產者,使用電熱加熱者,不在此限。其中熱軋方式係指金屬於高溫加 工時呈塑性狀態後,輥輪壓延成形之製程。 四、倘該廠係以鋁棒為原料,經電爐加熱處理後,材料仍保持完全固態, 利用金屬於高溫具有較佳延展性之特性,以擠壓或輥壓方式加工,則 非屬上開公告之非鐵金屬熔煉、冶煉、鑄造或金屬軋造程序管制對象 。另倘該廠有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 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 染源。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