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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以水為溶劑之膠帶製程,是否適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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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831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以水為溶劑之膠帶製程,是否適用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膠帶製造業指從事以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混拌黏著劑或
離型劑,塗布於基材上,再經烘乾固化製成具黏貼功能成品之製造者
。另依同法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膠帶製造業,且其含揮發性
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 50 公噸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
範膠帶業者使用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環境,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有關本案○○化學公司所提「製程所使用之揮發性有機物,係聚合成
黏著劑用,故本製程烘乾後之揮發物為水蒸氣,而非有機性揮發物,
並無污染之疑慮」乙節,倘該公司能提出該製程使用之溶劑成分檢測
報告無含有機性揮發物,證明該製程無污染之虞,自非屬該標準之管
制對象。
三、惟查該公司 98 年 7 月 29 日來函說明「本廠有部分製程使用水溶
性膠作為原料…水溶性膠是以水、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及丙烯酸
先以密閉室式製膠反應槽,反應聚合成壓克力系水性感壓膠,…」,
倘該公司水溶性膠含揮發性有機物,則屬適用前揭標準管制對象,仍
應依規定將收集之廢氣導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俾落實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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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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