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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對編列預算辦理之工程,變更工程開發單位,適用管制規定之營建業主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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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61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對編列預算辦理之工程,變更工程開發單位,適用 管制規定之營建業主有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 ,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 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主要係營建業主 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採行 或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之經費,亦需由業 主編列預算,始得執行。 二、有關本案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編列預算辦理之工程,變更工程開發單位 為交通部之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倘編列本案工程 預算之政府機關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仍為本案營建業主,「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則屬開發單位,非屬本案工程之營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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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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