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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一、二廠,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管制對象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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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51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一、二廠,是否屬固定污染源逸散 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管制對 象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 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 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 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並於附表一規定砂石採集或處理程序、土 石礦開採、運輸作業程序、水泥製造程序、電弧爐煉鋼程序、鐵初級 熔煉或燒結程序、煉焦程序、煉鋼程序、鐵合金冶煉程序等,其運輸 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運輸車輛離開 公私場所前,應妥善清洗車體及輪胎,對於特定行業並要求其設置自 動洗車設備,保持車輛潔淨,避免駛出公私場所後污染路面引起二次 空氣污染。 二、另依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三、依據本署第一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 稱水泥製造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水泥燒製或研磨,主要生 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或研磨設施(生料磨或水泥磨)。貴轄○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一、二廠係以熟料、爐渣等原料之研磨加 工程序,包括研磨設施(生料磨或水泥磨)或旋窯,則屬前揭管理辦 法規定之水泥製造程序,應於其運輸車輛出入口設置自動洗車設備, 倘設置有困難者,得依前述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應符合本辦法規 範該項製程作業之最低防制效率及功能替代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辦 理。 貴局本權責妥處並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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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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