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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結果超過校正範圍,是否可作為計算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之依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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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37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結果超過校正範圍,是否可作為 計算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之依據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 10,000ppm,管制重點主要在規 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 漏檢測值不得超過 10,000ppm 管制值,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及民眾 健康。 二、查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NIEAA706.72C)規定,檢測儀器係以 一種零值空氣及一種揮發性有機物其(或稀釋後)濃度約等於洩漏管 制值之氣體作校正,爰此,樣品濃度倘超出儀器校正範圍,檢測結果 僅說明樣品濃度高於洩漏管制值。 三、倘貴局依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NIEAA706.72C)執行設備元件 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工作,經以零值氣體及甲烷氣體 10,000ppm 校正,其檢測結果 25,000ppm,濃度雖高於標準規定之洩漏管制值, 惟該檢測結果係以外插方法求得之結果,其檢測值僅能判定其超過排 放限值,並不能做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 準則計算罰鍰倍數之依據,請逕依超過 10,000ppm 標準限值處分並 據以做為計算罰鍰額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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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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