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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山坡地土石開挖工程應否依規定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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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83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山坡地土石開挖工程應否依規定繳交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 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之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 繳納,並加計利息等處分,法有明定。 二、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營建工程 分為建築(房屋)、道路或隧道、管線、橋樑及區域開發等 5 大工 程類別,無法歸類於前述 5 大工程類別者,歸類為「其他營建工程 」類別。又依前揭公告費率附表備註所稱「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 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 管機關指定者。 三、本案山坡地土石開挖作業,倘係屬前揭 5 大工程類別之一部分,自 應依該工程類別及其適用之費率及費基(工期、面積),徵收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屬「其他營建工程」類別,則依工程合約經費 。貴局亦可依前揭「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規定, 指定山坡地土石開挖為「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種類,據以徵收其空 氣污染防制費。有關滯納金及罰鍰如何認定乙節,請依前揭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 四、查本署 87 年 2 月 17 日(87)環署空字第 0002059 號函說明二 所述係指「大部分」土方採取作業,其未訂定合約無工程合約經費者 ,因未有明確計算之費基,乃暫排除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 對象,並非將所有土方採取業完全排除,一併敘明。本署未來將檢討 土石開挖作業適用之工程類別、費基及費率,作為收費依據,以合理 、公平徵收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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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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