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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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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固定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之計算式應為AX+BY+CZ,上式各符號之意義如下:A:氣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B:液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C:固體燃料之Nox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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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3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固定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 ,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之計算式應為AX+BY+CZ,上式各符號之意義如 下:A:氣體燃料之 NOx排放標準,B:液體燃料之 NOx排放標準, CG固體燃料之 NOx排放標準。X:氣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 ,Y:液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之百分率,Z:固體燃料佔總熱輸入量 之百分率。依上式,新污染源使用混合燃料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計 算式中之A、B、C以標準代入;既存污染源則視其所在地點適用 排放標準或而異。 二 前述混合燃料之認定,係指污染源各操作條件正常運作時之燃料使用 狀況,倘磚瓦窯業以生煤為燃料,而污染源於起火或燒成過程溫度不 足之噴油助燃情形,乃屬非常使用且時間短暫,不以使用混合燃料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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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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