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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會對99年1月1日起徵收第二期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費方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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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06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公會對 99 年 1 月 1 日起徵收第二期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費
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為配合 99 年 1 月 1 日開徵第二期程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氣污染防
制費,本署乃研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
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
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修正草案,主要參考歐美國家公告之製程
排放係數、國內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定期檢測以及許
可申請檢測數據,據以研擬行業製程、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及各
項控制效率之排放係數,其中業已排除未含揮發有機空氣污染物之原
物料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
二、上述公告修正草案規定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備註第 4 款
規定:業者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進行申報,惟倘主管機關採質量平衡
計算所得之排放係數大於 10 公斤/公噸產品產量之結果,則業者應
回歸採用 1000V 並配合質量平衡進行排放量計算,主要考量塗料化
學製造程序使用之原物料眾多,公告之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
數 10 公斤/公噸產品產量,係與公會研商後之均化數據,適用揮發
性有機物含量穩定且單純之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量,而規定亦可採用 1000V 計算,其中 V 值主要係指原(物)料
量或產品產量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 ),代入得出各項原物
料揮發性有機物,倘完全揮發之排放量,再以質量平衡計算,扣除產
品含量,製造過程未排放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之原(物)料含量及
留存於廢水、廢棄物之揮發性有機物量等結果,得出符合實際之有機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因此規定若經主管機關以質量平衡計算結果所得
之排放係數,大於業者採用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公告塗料化學
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10 公斤/公噸產品產量),則應回歸以
1000V 並配合質量平衡計算,以符實際。另本署歉難同意將 V 值更
改為製程中有機溶劑揮發量,若溶劑儲存在罐內,未排放揮發性有機
物於環境,自得於質量平衡中扣除,並無不合理。
三、倘貴公會會員對水性塗料採用公告之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
10 公斤/公噸,計算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高於實際,得採 1000V
並配合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依
現行修正草案並未限制業者應採上述兩者計算結果較大或較小之排放
係數申報,業者可自行依實際現況選用兩項其中之一進行申報。
四、本案貴會意見,將參採納入本署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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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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