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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關於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防製設備適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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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63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關於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防製設備適
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疑義案,請查
照。
說 明:一、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膠帶製造業,且其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
量達五十公噸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膠帶業者使用揮發性有機
物之溶劑,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
染環境,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另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
第 1 項規定:「膠帶製造業者應設置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
將依前條規定收集之廢氣導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且其揮發性有機物
之處理效率應達 90% 以上始得排放。」;及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新設製程與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 400
公噸以上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其單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量不得大於每小時 3.8 公斤」。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膠帶製造
業者應將製程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且處理效率需達 90% 以上,全
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 400 公噸以上者,其單
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同時不得大於每小時 3.8 公斤,
俾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工作。
三、有關該公司來函說明「本廠有部分製程使用水溶性膠作為原料…水溶
性膠是以水、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及丙烯酸先以密閉室式製膠反
應槽,反應聚合成壓克力系水性感壓膠,…」,倘該公司水溶性溶膠
係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則屬適用本標準管制對象。
四、另有關○○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引用本署 97 年 5 月 27 日
召開「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說明會
」會議紀錄內容:「如果提出有效檢測報告證實低於管制標準 3.8kg
一半以下,原則上可以不必導入防治設備」乙節,與規定不符且與該
次會議紀錄本署回覆說明內容並不相同(詳如附件 2)。
五、本案○○化學公司所提水性溶膠為低污染製程,其特性及管制標準應
與油性膠帶有所區隔乙節,本署已納入修正「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
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考量依據,請本權責應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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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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