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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關於貴局委辦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FRP(強化塑膠)製程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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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43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貴局委辦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 FRP(強化塑膠)製程申
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有疑義乙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
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中,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係數為 2.368 公斤/原料使用量,使用油性塗料之其他表面塗裝程
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則為 550 公斤/油性塗料用量。
二、查本署公告第二批、第六批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稱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
成方法,從事塑膠、合成樹脂等製品之生產;及所稱射出成型程序及
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使用射出成型機、押出成型機或吹膜
成型機,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以及所稱表面塗裝程序,係指以金屬
或非金屬品為原料,經表面塗裝或乾燥等作業,進行表面塗裝之程序
。
三、有關○○公司函詢公私場所購入玻璃纖維後,使用樹酯塗料塗於玻璃
纖維表面使其硬化,產生強化塑膠之製程,及原料中含苯乙烯及聚酯
與玻璃纖維進行「交聯反應」之積層程序,倘未包含以化學合成方法
,從事塑膠、合成樹脂等產品之生產,或使用射出成型機、押出成型
機或吹膜成型機,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自不適用公告之其他塑膠製
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申報應繳空氣污染
防制費。
四、惟倘包含表面塗裝程序,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規定之表面塗裝程序,自適用公告之其他表面塗裝程序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係數 550 公斤/油性塗料用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申報
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倘公私場所自行審視其製程狀況不適用前述公告係數者,得依空氣污
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係數建
置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依經認可之自廠係數計算並申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六、另行政院主計處編行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主要作為行業類
別判定目的,與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應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同。
七、因公私場所之製程需視其現場情況認定,○○公司接受貴局委託辦理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事宜,自應依個案實際情形查
處後,由貴局本於權責辦理相關認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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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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