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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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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726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
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施
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
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
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環保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審查要件,主要包括公私場所
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
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依規
定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以督促落實空氣污染減量改善工作。
二、又依據同辦法第 5 條附件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前,應檢具空氣污
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施工計畫書(需列出施工進度 50﹪
與 80﹪ 查核點)與設置經費預算書等規定文件,向污染源所在環保
局申請購置成本減免,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
設備及施工期間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俾利環保機關查核並作為核發下
一階段成本減免之准駁審查依據。
三、倘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本辦法施行後購置蓄熱式防
制設備之成本減免,應依規定時間於設置前向貴局提出減免申請。
四、另有關該公司對蓄熱式 RTO 之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率計算應繳空污費
用疑義部分,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
(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三、控
制效率)規定,燃燒溫度大於 700℃ 破壞性處理之熱焚化爐處理效
率為 90%。如防制設備之設計或處理效率小於公告係數者,應以該設
備之設計或實際效率值計算,業已明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
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及控
制效率應依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本案請依據上述規定計算
應繳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又本署業於 97 年 3 月 27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23035 號函送減
免辦法相關說明資料(包括:減免辦法說明簡報、申請案審查流程及
作業重點說明、防制設備 BACT 重點及設計注意原則、獎勵補助申請
審查經驗交流、減免辦法申請書)予各縣市環保局,請貴局加強相關
宣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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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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