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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對轄內火化場之既有火化設備,未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並實施戴奧辛檢測,將依法處分並限期90日內完成改善,因其新設備工程尚未能於限期改善期限內完成銜接,得否以特殊情形延長改善期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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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693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對轄內火化場之既有火化設備,未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並實施戴奧 辛檢測,將依法處分並限期 90 日內完成改善,因其新設備工程尚未能於 限期改善期限內完成銜接,得否以特殊情形延長改善期限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依本法通知限 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以 90 日為限。公 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 起 30 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主管機關應依實 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 ,經查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二、倘貴轄火化場既有火化設備未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並實施戴奧辛檢測 ,遭處分並限期 90 日內改善,而新建火化設備未能於該限期改善期 限內完成作銜接,得於接獲通知限期改善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具體改 善計畫向貴局申請延長,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三、惟倘該火化場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貴局得立即終止 其改善期限,並從重處罰。 四、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查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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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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