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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砂石有限公司所詢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等非密閉車斗,使用防塵布封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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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642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砂石有限公司所詢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等非密閉車 斗,使用防塵布封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 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 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包括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 ,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 15 公分。 二、本案函提使用防塵布有安全顧慮乙節,本署已於本辦法規定運輸車輛 應以防塵布捆紮牢靠及延伸覆蓋 15 公分,以確保防塵布覆蓋於行駛 車輛之安全,另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早已訂有類似規定,規範運 輸車輛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應嚴密封固;且考量 業者改善需時間,本署於該辦法亦給予業者約半年改善緩衝期。倘其 改善確有困難者,得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三、本案本署已於 98 年 7 月 1 日派員與中華民國○○○○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縣、市公會代表進行研商,同意於近日內辦理 觀摩會,示範如何有效覆蓋車體,並收集滴落之污水,另將製作成宣 導光碟,供業者參考。 三、另考量違反前揭辦法規定之罰則較重,本署已訂定違反該辦法之缺失 記點及處理原則,對於違規情節較輕者,將給予 1 次限期改善之機 會,倘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內完成改善者,得免予處罰。本案請貴局妥 為加強宣導並函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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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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