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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同廠址M04鍋爐發電程序及M06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操作許可合併,並增設排煙脫硫污染防制設備共用,是否涉及變更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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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651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碳煙廠函詢同廠址 M04 鍋爐發電程序及 M06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操作許可合併,並增設排煙脫硫污染防制設備共用 ,是否涉及變更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 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 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符合前述變更 之條件者,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若公私場所因操作 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者,則應 依同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 二、有關該廠合併 M04 及 M06 製程空氣污染物至增設之煙脫硫防制設 備後,由新設置之單一管道排放乙節,倘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 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符合變更條件者,則應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 變更;倘未符合規定之變更條件,則僅需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異 動,另依來函所述,倘其 M04 及 M06 製程操作條件不變,僅增設 防制設備可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可依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重新提出操作可證之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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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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