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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申請操作許可證之試車計畫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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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570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申請操作許可證之試車計畫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時,應檢具試車計畫書,該試車計畫書應具之內容,須有推估各 試車步驟或程序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以及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 或限制範圍之措施,而該操作許可證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 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進行試車,準此,如公私場所已確實依主 管機關審核通過之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惟於試車期間之實際操作 仍無法避免有超過排放標準之虞者,此似非可歸責於該公私場所,依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 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以如該公私場所確未具故意、過失 之要件,則可免予處罰,上開內容本署業於 95 年 1 月 11 日環署 空字第 950004141 號函釋在案。 二、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有關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 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 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 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 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 三、倘公私場所提送試車檢測報告書並現勘發現現場污染源設備數量與申 請文件不符(設備增加或規格不符),致排放潛量增加者;或現場污 染源設備與核定「試車計畫書」內容不符,致增加污染物種類,並已 涉及「變更」者;或污染源設備與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與申請內容不 符,如操作範圍、未設置監控儀表無相關紀錄,實際廢氣處理量大於 設計值等,應請其限期補正申請內容後重新審查。 四、本案有關試車檢測期間產生臭味遭民眾陳情抗爭,應依違反排放標準 予處分或認定其非為故意過失而得免罰疑義,請逕依上開解釋函內容 辦理。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依實際狀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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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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