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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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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局對營建業主於施工範圍外另行租借場區置放物料,是否應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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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594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對營建業主於施工範圍外另行租借場區置放物料,是否應申繳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 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 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依「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定,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 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工程污染特性相同者 ,予以歸類為六大類工程類別,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除 此以外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 機關指定者,應依其他營建工程類,按合約經費計算應繳納之空氣污 染防制費。 二、所詢營建業主於貴轄設有一作業區置放河床保護工程所需之物料,並 有施工機具進行挖運作業,是否屬應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納管範圍乙節,所查之相關工程,雖未於貴轄進行工地開挖等營建行 為,惟於貴轄高灘地暫時堆置河床濬挖土方及河床保護所需預鑄混凝 土塊、塊石等材料,該土方或材料之堆置、裝卸及運送,屬引起粒狀 污染物逸散之作業,本案所查倘涉及前述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或排放 之情形者,依前揭規定,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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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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