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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燃油鍋爐使用自行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重型油HeavyOil)為燃料,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排放係數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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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577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燃油鍋爐使用自行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
(重型油 HeavyOil )為燃料,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排放係數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之順序,推估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據
次申報繳費。同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2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以及依同條
第 2 項規定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測者,應分別依前揭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以監測、檢測結果計算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本案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
媒加熱程序(M03 )之燃油鍋爐,以該公司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
重型油 Heavy Oil)為燃料,其應依前揭辦法第 10 條規定之順序,
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據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其非屬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公告對象,得以本署公
告之排放係數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倘其無適用之排放係數,則可
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
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公告事項二規定,引用附表一
中相類似製程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
報經本署認可後使用。
三、另倘其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欲以前揭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方式,以檢測值計算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則
應依同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每季繳費期限截止日前 1 年內之檢測
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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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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