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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製程是否符合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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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87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 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 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 公尺以上者。其主要均係針對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污 染,加以管制。 二、本案旨揭該公司使用聚二甲基矽氧烷、聚二甲基矽甲烷、乙烯基三丁 酮基烷、白油及甲基三丁酮基矽烷等原物料製造矽利康,倘於製程中 使用有機溶劑之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 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則應屬本署公告 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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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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