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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期限,應否於設置前提出,始符合規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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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48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期 限,應否於設置前提出,始符合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施 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 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 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環保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審查要件,主要包括公私場所 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 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依規 定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以落實空氣污染減量改善工作。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完成後,始向貴 局申請新設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與規定受理申請審查要件 不符,請貴局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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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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