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管制內容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20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 辦法第 22 條管制內容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1 9 條第 3 款,操作許可內容為:「(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 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 操作期程。(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 (效率)及操作條件。(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 口徑及排放口位置。(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 ……。」此係規範許可核定內容應以污染源設備、製程、燃料、原( 物)料或產品等,與污染物排放有直接相關之操作條件為主,即應申 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應於環保機關所核定之許可條件下進行 操作,以避免其超過相關污染管制標準。 二、另依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 、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 之規定。」主要係考量許可設置及操作條件與實際設置及操作條件會 有所變動,乃於規定中給予百分之十之容許誤差,以符實際現況。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函詢石化煉製製程依許可證記載之 進料量操作(原料量不逾越許可 110%),原料因產地、比重及成分 配比不同,以致所煉製之產品產率差異甚大,發生產品中某項產品量 超過許可 110%及燃料用量超過許可 110%,是否違反操作許可證第 22 條規定乙節,因石化煉製製程原料、燃料及產品之成分與含量, 均與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有關,雖其揮發性有機物總排放量 低於許可核定之排放量,惟製程原料及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及含 量不同,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成分即有所差異,對環境造成之影響亦不 相同,故各項原料及產品均應依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至於燃料使用 部分,因不同燃料其單位發熱量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亦有所不同, 公私場所應依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燃料許可使用量使用燃料,不應以總 發熱量相同,進行不同燃料使用調度,致有燃料使用量或污染物排放 量超過許可核定量 110%之情形。 四、鑒於揮發性有機物種類不同,對環境造成之影響亦不相同,本署對於 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已依特定個別物種規劃不同之管制方式,例如 對於有害之揮發性有機物種加強管制並加徵空氣污染防制費等,貴府 審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應依製程原物料、燃料及產品所含 之個別揮發性有機物種類之用量及產量予以審核,以利公私場所依核 定之個別揮發性有機物用量及產量進行操作。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