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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審核相關依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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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20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審核相關依據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依本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
向審核機關為之。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者,並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
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
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
以替代證明文件辦理。」、「審核機關受理前項展延許可證申請後,
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
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
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許可證。」前述「符合本法相關證明文件」及「經
審查符合規定者」之範圍,係指能夠證明該製程於正常操作運轉時,
可符合操作許可證之內容,且製程廢氣收集、處理、排放管道及相關
採樣設施等均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另依前揭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為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必要文
件。
二、本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
法第 27 條提出操作許可證展延,其無法提出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是否仍可准予核發操作許可證乙節,貴局依前揭規定審核其符合本
法相關規定後,於准予核發操作許可證前,應另就其無法提出土地合
法使用證明文件,是否影響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
或營運證明文件之效力,據以判定是否核發操作許可證,請貴局審認
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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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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