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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均未提出停工報備,其辦理完工結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停工工期是否可扣除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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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88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業主均未提出停工報備,其辦理完工結算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停工工期是否可扣除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 、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 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此係規範 涉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資料有異動時,應於完工時檢具 相關文件,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事宜。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之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 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 除。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應於事前報備,由環保 機關查核確認該期間是否確實停工,並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 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者,即可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免徵之原 則,其停工期間之工期應予以扣除。 三、本案營建工地於施工過程倘有停工情事,即應依上開規定向貴局報備 停工並經確認,且該工地已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 污染物之污染者,方可免徵停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該營建 工地因故停工,業主未事先提出停工證明向貴局報備,僅於完工結算 時方補提出停工相關證明文件,與前揭規定不符,且貴局亦無從確認 其所提停工期間是否已進行相關防制措施,致無產生任何粒狀物污染 之情形,其停工工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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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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