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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化纖廠函詢其熱媒加熱程序(M04)之排放管道採樣孔設置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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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418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化纖廠函詢其熱媒加熱程序(M04 )之 排放管道採樣孔設置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附件四、(五)、1 及八、規定,圓型截面形式排放管道內徑 56 公分至 2 公尺(含),應設置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 徑線上,採樣孔相互間隔 90 度。管制重點主要為確保採得具代表性 之樣品。倘公私場所因故未能依公告之規範事項設置採樣設施時,應 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 二、查本案該廠熱媒加熱程序(M04 )之排放管道採樣孔設置,因結構安 全性問題無法符合上開設施規範,已於 98 年 3 月 5 日(98)興 業(十)0040 號函及 98 年 3 月 16 日(98)興業(十)0044 號函向貴局申請沿用舊有採樣孔位置,並經貴局於 98 年 3 月 26 日桃環空字第 0980016728 號函同意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採樣位置備查 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依據該公司所檢附資料,其採樣孔間隔僅能達 80 度,無法符合 上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貴局要求該廠說明如何進行煙囪定檢作業, 查貴局業已同意其採樣孔設置,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 自應請該公司提出符合標準檢測方法之採樣方式向貴局說明,以確認 可否符合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檢測,俾作為准駁替代之審查依據。 四、本案因各污染源之製程特性、操作設備單元、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採 樣設施等設置狀況不一,無法制定一致性之書面內容規定及認可要件 ,應由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且實施之定期檢測應符合本署 公告之相關標準檢測方法規定。本案請貴局依權責予以審查並逕復該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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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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