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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實際施工期程,與建築使用執照申請書所填申報開工日期不同之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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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67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之實際施工期程,與建築使用執照申請 書所填申報開工日期不同之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 、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 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此係規範 涉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資料有異動時,應於完工時檢具 相關文件,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事宜。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之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 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 除。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因故停工,應事前向貴局報備,並 妥善作好停工期間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停工期間發生逸散空氣污 染物污染環境,如經查核確認,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者,依規 定扣除停工期間之工期,並依完工時檢具之相關文件據以計算其應繳 金額。 三、有關本案該營建工地建照所登載之開工日期為 96 年 4 月 27 日, 惟後續該營建工地分期施工,致有部分工地之實際開工日期為 97 年 5 月 6 日及 5 月 7 日,與建築使用執照申請書所填申報開工日 期不同乙節,倘業主依規定事前向貴局報備,並妥善做好停工期間空 氣污染防制措施,經貴局確認屬實,自應扣除其停工工期,倘未經確 認者,仍應統一以建照所登載之開工日期 96 年 4 月 27 日為認定 依據。本案請貴局依權責及前述原則逕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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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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