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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龍科廠函詢其因環評相關程序,影響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申請作業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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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97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龍科廠函詢其因環評相關程序,影響固定污染 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申請作業之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 行為之層級定之。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委託下級主管機關辦理。 二、本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科技工業園區設廠案環境影響說明 書」前由貴局審查完成,惟其後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至科學園區管 理局,故其環評主管機關亦轉為本署。本署後於 96 年 11 月 6 日 即公告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龍科廠設廠案環境影響評估變更內 容對照表」委託貴局辦理,該公司之變更內容對照表由貴局審查,依 法有據,其審查權責機關已無疑義,不會因主管機關異動及審查權責 ,致無法完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三、請貴局依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內容核發相關許可,其許可 內容不得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牴觸。如有不同,應請開發 單位依相關規定申請變更。另倘係開發單位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 或效率等相關項目,則應依規定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由主管機關審核 ,於審查通過後,將內容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另倘變 更內容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 關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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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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