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網路申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之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90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網路申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繳
納之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其
依據之順序如下:(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公告
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
數及控制效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
算方式。
二、又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
)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費率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應依本公告之排放係數及規
定計算,以及規定光碟片製造程序(含塗布作業者適用)計算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之公告係數為生產每萬片產品排放揮發性有機物 2.720
公斤、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公告係數為每公噸原料使用量排放 2
.368 公斤、其他印刷相關程序或使用低污染性油墨者之公告係數為
每公噸含揮發性有機物用量排放 1000.000V 公斤(V :估算基礎之
VOCs 含量百分比)、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或處理程序之公告係數為
每公噸含揮發性有機物用量排放 1000.000V 公斤(V :估算基礎之
VOCs 含量百分比)。
三、倘該公司製程非屬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或應實施定期檢驗測
定之對象,其光碟片製造程序含塗布作業者,應依公告之光碟片製造
程序(含塗布作業者適用)排放係數計算,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
染防制費(以下簡稱 VOC 空污費),倘該公司光碟片製造程序僅有
聚碳酸酯樹酯射出成型、UV 油墨印刷及有機溶劑清洗作業等,未含
塗布作業,則非屬依公告之光碟片製造程序(含塗佈作業者適用)排
放係數計算申報 VOC 空污費之對象,應以該公司製造程序實際適用
之公告係數計算(如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其他印刷相關程序或使
用低污染性油墨者及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或處理程序等),申報 VOC
空污費。
四、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
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 VOC 空污費公告係數,已
彙整包含美國環保署之排放係數(SCC code)等國內外相關資訊並與
各公會研商後訂定,較適用計算國內相關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倘該公司審視其廠內製程狀況不適用公告係數申報 VOC 空污費,得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其
申報 VOC 空污費自廠係數建置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依
經認可之自廠係數建置結果計算並申報 VOC 空污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