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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實業有限公司函詢堆置區採行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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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357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實業有限公司函詢堆置區採行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有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 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一、…。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 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 .二五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 百分之八十以上。…。採前項第 2 款至第 5 款之設施者,並應設 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管制 重點主要為明定公私場所堆置作業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 逸散設施,以有效管制其污染,並規範採行第 2 款至第 5 款之設 施者,應設置阻隔設施及防溢座,以避免堆置物掉落隨水溢流,污染 堆置區外道路,造成車行揚塵二次污染之情形。 二、貴轄○○實業有限公司共有六個堆置區,其中五個堆置區四周業以防 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另一堆置區因地形及民眾因素,無法採行防塵網 或阻隔牆,得否另採行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堆置區乙節,依前述 規定,業已明訂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規 定之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即可,即該公司應視現場狀況 ,擇一或多款併行實施,惟倘其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堆置區方式, 則其覆蓋面積應達個別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應設置阻隔設 備及防溢座,以防止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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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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